離婚前債權債務應該怎麼進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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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債權債務應該怎麼進行償還?

離婚前債權債務應該怎麼進行償還?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與債務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處理相對應,在離婚訴訟中對債務的處理,可以稱為離婚時債務處理的第一階段。從理論上講,這一階段處理的僅僅是離婚雙方內部對債務的分擔問題並不發生債務實際清償的結果。但在實踐中,這一階段的處理卻會對將來的債務實際清償發生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直接影響,它不僅直接影響着債權人實體權利的實現,更影響着在多大程度上的實現。

離婚訴訟中對債務處理的實體方面的任務是認定債務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並進一步確立債務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實體上認定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如果實體上認定該債務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則應由一方單獨承擔債務清償責任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離婚案件主要解決離婚問題。

審判實踐告訴我們,大凡離婚案件中的債務都是離婚時未到債務清償期限或清償期屆至但債權人尚未主張清償的債務。所以,離婚案件審理時一般並不發生債務的實際清償,除非作為債務人的離婚雙方或一方同意放棄期限利益而提前清償。如果在離婚案件中要處理實際清償問題,不僅離婚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債務問題也不見得能真正理清。而且人民法院對離婚時債務的處理是依據離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請求而進行的,在具體案件中不乏當事人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行為,也存在當事人一方設定假債務來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當遇到離婚雙方當事人對債務的有效存在或債務性質發生爭議時,就會大大增加離婚案件審理的難度,甚至使離婚案件久拖不決或結案後當事人反覆申訴。所以在離婚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的實體處理無疑應當具備兩個先決條件:

(一)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的有效存在無異議;

(二)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性質(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單獨債務)無異議。

如果不具備這兩個條件就容易使離婚案件複雜化而偏離正常的方面。因此,當離婚訴訟中出現債務爭議,難以確定債務的存在及其性質時,筆者愚見是終止債務問題的實體處理,把債務問題放到債務案件中另案處理更為合適。當前,實務界許多人已認同這一點,也開始採用。

一般來説,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就是指的雙方在婚姻期間所使用於生活,或者是撫養子女,以及善良所使用的相關債務。如果是用於個人生活所用的債務以及婚前所欠下的債務都是屬於個人債務。由個人來進行承擔部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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