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關係客體是什麼 - 債權如何進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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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的法律關係客體是什麼

債權債務關係客體是什麼,債權如何進行分類?

行為。作為客體的行為特指能滿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常也稱給付。行為主要是債這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因為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對債務人的物或其他財產直接加以支配。

客體是行為,即主張或要求履行特定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與物權不同,物權及其相關權的客體為物,如物權客體直接指向該物,質權客體為出質物,留置權客體為留置物,擔保物權等客體都是物,而債的客體是行為。

二、債權的分類

1、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根據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標的物屬性得不同)

3、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債的主體雙方人數)

4、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係)

按份之債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於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5、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

6、主債與從債。(兩個債之間的關係)

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於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7、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

與一般的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物所不同的是,債權債務關係客體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只有在發生了主張債權債務的行為的時候,才會出現債權債務關係。也就是説,並不是在存在債權債務的時候債權債務關係就已經存在,它還需要權利人進行主張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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