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過多離婚官司程序該怎麼進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2W

一、債務過多離婚官司程序該怎麼進行?

債務過多離婚官司程序該怎麼進行?

債務過多離婚官司程序是,先認定債務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並進一步確立債務承擔的民事責任。

如果實體上認定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如果實體上認定該債務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則應由一方單獨承擔債務清償責任這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離婚案件主要解決離婚問題。所以,離婚案件審理時一般並不發生債務的實際清償,除非作為債務人的離婚雙方或一方同意放棄期限利益而提前清償。如果在離婚案件中要處理實際清償問題,不僅離婚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債務問題也不見得能真正理清。

而且人民法院對離婚時債務的處理是依據離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請求而進行的,在具體案件中不乏當事人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行為,也存在當事人一方設定假債務來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當遇到離婚雙方當事人對債務的有效存在或債務性質發生爭議時,就會大大增加離婚案件審理的難度,甚至使離婚案件久拖不決或結案後當事人反覆申訴。

所以在離婚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的實體處理無疑應當具備兩個先決條件:

一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的有效存在無異議;

二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性質(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單獨債務)無異議。如果不具備這兩個條件就容易使離婚案件複雜化而偏離正常的方面。

與債務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處理相對應,在離婚訴訟中對債務的處理,可以稱為離婚時債務處理的第一階段。從理論上講,這一階段處理的僅僅是離婚雙方內部對債務的分擔問題並不發生債務實際清償的結果。但在實踐中,這一階段的處理卻會對將來的債務實際清償發生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直接影響,它不僅直接影響着債權人實體權利的實現,更影響着在多大程度上的實現。

二、法律實務中的處理辦法及其後果是什麼?

離婚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處理的程序方面的任務是決定債權人是否參加訴訟,並進一步決定該債務是否在離婚訴訟程序中處理,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解決當事人之間實體權益的爭議。

在目前的離婚訴訟中,債權人由於債務未到期或對債務人離婚不知情或因其它原因而未主張債權,人民法院又不主動通知債權人蔘加訴訟,離婚雙方一般也不會要求債權人蔘加訴訟。也就是説離婚訴訟對債務的處理是在債權人未參加到訴訟程序中來的情況下進行的。

這即與程序上公平的原則相牴觸,也不利於債權人實體利益的保護。其直接產生的是離婚訴訟對債務處理的效力是否能及於債權人的問題。如果其效力及於債權人,對債權人顯然是不公平的;如果其效力不及於債權人,那麼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公信力和對世效力將如何理解?同樣,在債權人提起的債務訴訟中,如果先前離婚訴訟對該同一債務的處理結果對之沒有羈束力和證據效力的話,人們當然有權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上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提出疑問,這是當前離婚時債務處理中最亟待解決的問題。

債權過多的離婚官司程序,是比較複雜的,因為其中要對債務的真實性進行認定,對與離婚雙方對於真實存在的債務如何分攤問題的解決,以及是否要站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之上,讓債權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程序,這些都是在離婚官司程序中需要解決的問題以及要增添的訴訟環節或者説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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