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不出庭有啥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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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不出庭有啥後果

離婚涉及到解除夫妻之間婚姻關係的問題,自然原則上就要求當事人能夠出庭,這樣才能瞭解清楚夫妻之間的“那些事情”。不過有些時候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因為不願意離婚在開庭的時候就不出庭,那夫妻離婚不出庭有啥後果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裏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1)由於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係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在這些情況下不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離或不離,以及有關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意見。

另外,原告不出庭的後果是一個什麼情況呢?(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3)離婚訴訟中,被告應當到庭參加訴訟。

2、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離婚訴訟案件的實踐中,由於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利,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和嚴重的不良影響,其弊端主要表現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為了達到其個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的審查;離婚案件的實質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現常常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等等。為解決這一矛盾,審判實踐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避免:

(1)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審判實踐中,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可採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如被告的確下落不明,則缺席判決不會出現不良後果;如是原告隱瞞真實情況,則被告的直系親屬及相關的親朋好友會設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雙方人為製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則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有關情況,可避免當事人借假離婚規避法律

(2)明確下落不明的證明標準。在審理公告離婚案件時,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親屬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明材料,結合原告的陳述,綜合認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我們要知道雖然一方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但實踐中其實這一方也是有可能出現不出庭的情況,也就是原告不出庭。結合相關法律中的規定,要是離婚案件原告不出庭的話,則一般是視為原告撤訴。但如果此時是被告方不出庭的話,則往往就會進行缺席判決,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對被告而言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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