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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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依據2001年修改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也就是説,除46條規定的四種過錯行為可以依法要求損害賠償,其他的過錯行為均不屬於法定賠償範圍。當然,是否構成上訴四種情形,還需依據具體案情進行分析認定。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無過錯方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是不高的。法院判決無過錯方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大多從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而在絕大多數案件中,這些賠償數額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數額而言,所佔夫妻財產比例是非常低的。

三、損害賠償應在何時提出?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的前提必須是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均不得申請離婚損害賠償。離婚前主張損害賠償是無法得到支持的,現實中的損害賠償一般也都是在離婚之時提起。

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僅限於無過錯方,如果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則彼此喪失了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

四、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離婚精神損失費沒有規定的數額,法院判賠時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加害人過錯程度;受害人精神上受到的損害程度;具體的侵權情節;其他如雙方結婚時間長短、婚後感情好壞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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