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能告男人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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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能告男人重婚罪嗎?

一、小三能告男人重婚罪嗎

小三在法律上沒有條文可維護自己的權益,本身是不為公眾認可的羣體,更是輿論譴責對象,婚外情道德上也只是會被譴責,並沒有法律制裁措施,對於維護婚姻穩定上來説,小三和那個男人都是錯誤方,男女之間私人間感情糾紛法律無從着手,法院不會維護小三利益更不會受理案件,想想看,如果小三可以為此獲得任何利益,那勢必會助長小三的出現。所以從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但從影響上足可以摧毀一個家庭。

小三如果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不構成重婚,不能告重婚罪。重婚罪必須要有證據,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二、重婚而提起的離婚如何處理

重婚是破壞一夫一妻制的違法行為,對因重婚引起的離婚糾紛的處理,首先要維護一夫一妻制原則,然後根據重婚的不同原因區別對待。

(1)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首先應依法解除其重婚關係,對前婚進行調解。如果對方不諒解,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依法追究重婚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2)因反抗包辦、買賣婚姻外逃與人重婚,重婚一方提出離婚的,對重婚一方可以不按重婚罪論處,但必須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重婚一方堅決要求與原配偶離婚的,應先解除其重婚關係,再根據具體情況,做好各方面工作,調解或判決離婚。

(3)因自然災害或被人拐賣而重婚的婦女,一般不按重婚罪論處,女方要求離婚的,原則上應維護原婚姻關係,如果原來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堅持離婚,或重婚多年與後夫感情較好又生育子女的,可以説服原夫,調解或判決離婚。

(4)重婚一方起訴要求與原配偶離婚,對方控告原告一方犯有重婚罪的,首先處理重婚問題。經過刑事審判,給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並解除非法重婚關係後。重婚一方仍然堅持與原配偶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堅持不離的,可着重調解和好或者不準離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應當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工作的基礎上,調解或者判決准予離婚。

因重婚而引起的離婚,如果調解或者判決離婚的,應當在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和經濟幫助等方面,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對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重婚屬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明確規定的過錯情形,而現實中要是夫妻因此離婚的話,無過錯方在離婚的同時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離婚損害賠償。而在告重婚罪的上面,無過錯方作為受害人肯定是有權去法院告的,至於小三,按照規定,一般是無權去法院告男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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