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告小三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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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告小三重婚罪嗎

可以告小三重婚罪嗎?實踐中,不少女性在遭到了小三破壞家庭後,幾乎都會有這樣的疑問。其實是否能夠告小三重婚罪,還需要看其行為是否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下面,我們就從這方面入手進行分析。

一、可以告小三重婚罪嗎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法律上有嚴格的規定。法律上的重婚,不等於通姦和出軌,法律上認定重婚必須是有兩本以上的結婚證,或者是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對外一直以夫妻宣稱,並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長時間。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存在重婚,可以主張重婚一方賠償精神損失費以及物質損失,解除婚姻關係。

二、如何構成重婚罪?

(一)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二)客觀要件

行為人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 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 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1、“事實婚姻”的理解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同居並符合結婚條件的,為事實婚姻;即使在94年2月1日後,只要符合結婚條件,經補辦手續,其之前的同居期間,也視為事實婚姻存續期。

2、“事實婚姻”與重婚罪構成

司法實踐認為,重婚罪的構成只能根據《刑法》及刑法理論。很多人以“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存在與否,來看是否存在重婚,司法實踐認為不準確。

實踐中,不少重婚案件當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稱,而是以親友、祕書甚至保姆的名義共同生活,企圖規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般認為“以夫妻名義”不能僅僅從當事人雙方的相互稱謂來把握,這只是一個次要的方面。關鍵的是要從當事人雙方的客觀行為來分析判斷。具體説來,要看雙方當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勞動、共同生產,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類似夫妻間的扶養扶助行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間的其它義務。如果具有上述行為,即使當事人相互之間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稱謂,也是足以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3、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A、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

B、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C、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D、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後又與他人登結婚;

E、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A、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

B、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 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要生兒子傳種接代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實踐中,小三是有可能構成重婚罪的,但這還是要看其是否事先知道對方是已經結婚的人,如果知道還繼續在一起的話,那麼就可以認定其構成重婚罪了。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議你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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