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4年離婚彩禮錢怎麼判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一般情況下結婚手續辦理以後離婚時彩禮是不予退還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的返還範圍有什麼原則?
返還的彩禮情形和限制返還彩禮的基本原則: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和公平原則。
可申請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中2、3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不允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1、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
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
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一般退還彩禮的情形都是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沒有辦理法律上結婚的手續,或者是因為給女方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法院才會判決女方退還給男方,如果不屬於這些情形的,法院都是會駁回退還彩禮的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