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訴訟案件是屬於什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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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訴訟案件是屬於什麼案件?

合同糾紛訴訟案件是屬於什麼案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是屬於民事案件,一般是由合同當事人因財產關係或者人身關係問題產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定金合同糾紛的處理規則是什麼?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根據定金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則解決。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

我國《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處理規則。

定金合同簽訂後,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

(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則。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四)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則。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麼,其擔保的範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範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佔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

綜上所述,合同糾紛是屬於民事案件,一般是由合同當事人因財產關係或者人身關係問題產生的糾紛。就合同糾紛進行起訴所需要經過的流程同其他普通民事訴訟流程,即提起起訴,接受立案庭的審查和法院受理通知,接着是進行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再接着是開庭審理,最後就案件作出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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