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什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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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什麼理由?

離婚想象我們在生活中經常遇到,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辦理相關的手續,很多時候在離婚的時候需要闡述離婚的主要原因,也就是離婚的理由,法院在受理後綜合考慮來判決離婚的相關事項,在婚姻法中有詳細的規定,那起訴離婚需要什麼理由?下面就詳細介紹。

1、起訴離婚的理由有哪些?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6)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2、法院訴訟離婚特點有哪些?

立案後,一次性解決財產、孩子及子女撫養費問題,依法裁決。

(1)法院辦理離婚的優點:

a、夫妻共有財產依法分割;

b、孩子出生未滿一年,女方不主動提出離婚的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c、原告可在起訴時要求被告給付一定數目的子女撫養費,標準為被告工資收入的20%-30%.如被告無工作,可以由原告提出一個比較合理的數目。

(2)法院辦理離婚的缺點:必須按法定程序辦理,訴訟時間較長。

3、法院辦理離婚需要經過哪些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不服的,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如今離婚的人數在不斷的上升,這樣的情況下離婚的理由多種多樣,但是總結下來主要還是出軌、暴力、不良習慣、欺騙等原因,這些原因只要有證據給與法院,一般都能夠離婚成功,來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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