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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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怎麼辦理?

現在有不少夫妻感情破裂鬧離婚,離婚糾紛的高發原因主要是財產和孩子,當雙方無法同意對方的要求時,可以向法院提出幫助。法院起訴離婚是離婚的一種方式,去法院起訴離婚不僅要提交相應的證件和材料,還要等待法院審理和判決。那麼,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怎麼辦理?請看下文。

一、去法院起訴離婚所需材料

(一)寫民事訴狀;

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1、請求離婚;

2、小孩的撫養問題;

3、財產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

(二)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三)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四)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五)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二、去法院起訴離婚的程序

(一)去法院起訴

法院離婚程序第一步,起訴。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離婚起訴書標準格式》)

(二)法院審理階段

這是法院離婚程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程序。

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後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交答辯狀;

2、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後,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在法院開庭審理中,具體的流程有: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之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法院判決

最後,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訴訟狀、個人身份證、户口本、財產證明如房車之類的等等,提交材料後並繳受理費用,再把收據給法院。然後法院開始審理直至出判決結果,期間一般法院會先進行調解,如果無法調解一致,就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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