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什麼理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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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需要什麼理由條件?

起訴離婚需要什麼理由條件?

(一)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二)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三)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四)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五)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結婚後,男女一方又和別人登記結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也就是説對家庭人員進行打罵、捆綁、捱餓或不管不問、丟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在進行勸説後,還繼續有此行為。

(4)感情不和或在異地,兩年分居,沒有共同生活的情形。這兩年時間是持續不間斷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麼也不是兩年分居。

二、小孩名下的房產離婚後歸誰?

一般來講,孩子名下的房產原則上產權人就是小孩,夫妻雙方均無權處分,也就不可請求分割。

一方面,根據有關房屋產權管理的規定,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從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

離婚之後,小孩名下的房產還是屬於小孩自己的資產,不是屬於父母的共同財產。所以離婚之後小孩子名下的房產是不能夠進行分割的。離婚之後還要去領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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