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主體不適格導致借貸合同無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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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主體不適格導致借貸合同無效有哪些

因主體不適格導致借貸合同無效有哪些?

1、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中,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蔘加其中,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缺乏社會生活經驗或因精神問題,不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並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的資格,因而不能成為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主體,他們所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2、對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相互借款問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為依據。從現行司法解釋規定來看,自然人作為出借方的,國家對此限制較少,除非屬於企業非法集資行為。但是,企業作為借款人時,有關法律法規對其有嚴格的限制,即使企業完全自願對自然人借入或者借出,也都不得突破國家的限制,否則為無效。對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其限制主要體現在:

(1)企業作為借款人向自然人借款時,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籌集資金,用於發展生產經營,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等;

(2)企業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特定的、少額的、臨時的,且用於自己生產經營的,而不能向社會公眾集資,更不能將借取的款項以營利為目的又借出,進行變相存貸活動;

(3)企業將款借給自然人,也只是個別的、少量的、特需的,且通常是無息的,如本企業職工生病、遇到天災人禍,家庭生活困難、購買住房等,但不得大面積地、經常性地出借,更不允許以收取利息為目的向社會公眾出借。

二、被告主體不適格的處理辦法

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對被訴主體是否適格未作受理條件規定,即對被告應訴應該具備什麼條件等資格審查,沒有訴訟法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作出實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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