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未到期的債務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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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未到期的債務怎麼處理

離婚時未到期的債務怎麼處理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首先應舉證證明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債務,原因如下:

一、個人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是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婚前債務或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夫妻約定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明知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對於個人債務,還未到期,應按照約定的時間,由個人進行償還。

二、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即離婚雙方可以約定離婚時各自應如何償還債務,但是該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債權人)。由於該債務不因雙方的離婚而消滅,債權到期後,協商未果,債權人有權起訴離婚雙方要求還款,由法院判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夫妻離婚債務劃分方法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活動所負的債務。個人債務是夫妻一方婚前債務或者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特點:必須是生產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之日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的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必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父母的義務而產生的債務等。符合上述條件的,無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均是夫妻共同債務。反之,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都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包括: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所負的債務;為履行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等而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治療冷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夫妻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民負的債務;以及一方或者雙方從事個體經營所負的債務;以個人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收益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以及其它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侵權賠償所負的債務。

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構成了夫妻債務,也就意味着在離婚的時候,並不是所有的債務都是需要雙方共同來承擔的,若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那麼離婚的時候還是由一方來承擔。當然作為債權人,若有證據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話,那也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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