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要損害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離婚時如何要損害賠償

只要對方存在過錯,在離婚時,就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向對方索要賠償的時候應當拿出證據證明對方有錯。那離婚時如何要損害賠償?為了支撐自己的請求需要提交證據,那離婚要求損害賠償的需哪些證據?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離婚時如何要損害賠償

有上述四種過錯行為的離婚案件,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怎麼進行損害賠償?

1、提出損害賠償的主體:損害賠償的主體只能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的一方。在實踐中,很多無過錯方既不同意離婚,還要求損害賠償,這在法律上不允許,法律不允許婚內賠償。

2、提出的時間:作為原告的無過錯方或者作為被告同意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案件同時提出損害賠償,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進行損害賠償。不同意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在法院判決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3、損害賠償的方式: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4、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目前沒有具體的規定,律師可以根據案件的情節、財產實際情況,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後,再拿出財產的10%-20%進行賠償。

二、離婚要求損害賠償的需哪些證據

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包括四種: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有重婚行為

判斷重婚的標準:有配偶者與他人領取結婚證;有配偶者與他人共同長期生活,但不領取結婚證,對外以夫妻相稱。

重婚證據形式:結婚證;身份證;書證、證人證言、錄音錄像;

重婚證據獲取方式:到婚姻登記部門獲取;到鄰居、物業、單位、居委會、親戚等出具的書證;房屋車輛的所有和使用情況。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判斷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證據形式:書證、證人證言、錄音錄像資料、房屋車輛所有者和使用者情況。

制裁與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我們要嚴格的把握,不能濫用,如果濫用有可能會涉及到人權。法律做這麼嚴格的規定,就是為了避免其他的行為也被包括進來,比如通姦、一夜情,我們認為只是道德層次的問題,不能上升為法律制裁的行為。

(3)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主要證據形式:公安機關的法醫鑑定報告(法定證據);醫院診斷、病歷(輔助證據)。

實施家庭暴力的主體,法律規定的是家庭成員。法院都是要依據家庭暴力指南判的,現在法律規定叫家庭成員,比如不是丈夫打的,是公公打的,公公的解釋是説,我本來打我兒子的,我兒子躲開了,我打到媳婦了,我們有法醫鑑定報告,雖然不是她丈夫打的,但但是因為共同居住生活,也是屬於家庭成員,而且他確實使用了暴力,女方必須要離婚,法院判決家庭暴力成立,多判了20萬。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比實施家庭暴力更為嚴重,我國婚姻法都有這樣的規定。家庭暴力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才增加去的。有人説家庭暴力的增加是重複的,家庭暴力也是虐待的一種。我們認為家庭暴力一定要單獨提出來,有的家庭暴力情況,虐待包含不了,比如説家庭暴力,我只打了一次,不是長期經常實施家庭暴力,但是造成了嚴重的後果。虐待是要構成刑事犯罪的,作為法律概念把它們清晰的分開,更重要。

虐待的方式和家庭暴力還不同,虐待的方式有很多,除了家庭暴力以外,長期的打罵、不給飯吃、讓他受凍、有錢不給看病等等,造成嚴重後果的,這些都可以構成虐待,構成刑事犯罪。目前遭受虐待遺棄的家庭成員一般為患病殘疾的家庭成員,現在有的人提出來精神虐待也算虐待,這確實沒有證據做證明,現在法律概念不包括精神虐待,就是包括肉體、能表現出來、有證據證明的。

離婚訴訟中,如果是因為一方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為,那麼另一方此時可以要求進行離婚損害賠償。至於離婚時如何要損害賠償,各位不妨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但需要注意,就一方的過程行為來看,必須是法律中有明確規定的過錯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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