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離婚證要經過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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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離婚證要經過哪些程序

離婚證需要按照規定辦理了相應的離婚手續之後才能取得。由此可見,頒發離婚證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那到底法律中規定的頒發離婚證要經過哪些程序呢?而離婚之後發現離婚證丟了,此時又該如何處理?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頒發離婚證要經過哪些程序

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文書,領取離婚證之時,就是夫妻關係終止之日。

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頒發離婚證要經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並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於《婚姻法》規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關於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意願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四)詢問關於子女撫養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五)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六)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後,婚姻登記員按下列步驟頒發離婚證書:

1、向雙方當事人再次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婚姻登記員告知其領取離婚證後雙方的法律關係,與子女的關係及各自應盡義務;

3、在《離婚登記處理表》上簽名或者按手印。本欄必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4、註銷雙方的結婚證,頒發離婚證;

5、宣佈解除雙方夫妻關係。

二、離婚證丟了怎麼辦

《關於婚姻登記若干問題的解答》,對結婚證離婚證丟失或毀壞的,不能補發。

若當事人丟失或毀壞了《結婚證》或《離婚證》,而因某種原因 ( 如出國、繼承財產等 )又需要該項證件證明夫妻關係存續或已解除,則當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 ( 居 )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原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曾依法在該機關辦理過婚姻登記。再將當事人申請核查屬實的情況,報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後,依法為當事人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所補辦的有關證明書與《結婚證》或《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離婚證丟失,如果户口本上婚姻狀況註明離婚也可以。如果户口本上沒有註明離婚,根據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關於婚姻登記若干問題的解答》,對結婚證離婚證丟失或毀壞的,不能補發。你只能持本人户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 居 )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原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你確曾依法在該機關辦理過婚姻登記。再將你申請核查屬實的情況,報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後,依法為你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所補辦的有關證明書與《結婚證》或《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你拿到該證明書才可以辦理結婚。

夫妻如果想要離婚的話,需要先就離婚的相關事項,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等做出協商,然後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此後再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這樣相關部門才會頒發離婚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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