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離婚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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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頒發離婚證的程序

如果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並領取離婚證,頒發離婚證之日就是解除夫妻關係之時。那麼,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呢?詳情請閲讀下文。

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頒發離婚證要經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並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於《民法典》規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關於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意願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四、詢問關於子女撫養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五、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六、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後,婚姻登記員按下列步驟頒發離婚證書:

一、向雙方當事人再次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婚姻登記員告知其領取離婚證後雙方的法律關係,與子女的關係及各自應盡義務;

三、在《離婚登記處理表》上簽名或者按手印。本欄必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註銷雙方的結婚證,頒發離婚證;

五、宣佈解除雙方夫妻關係。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頒發離婚證的相關程序。只要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並依法履行離婚登記的相關程序,婚姻登記機關都會在當天頒發離婚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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