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或者限制民事能力人如何離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2W

無民事行為或者限制民事能力人如何離婚?

問題的提出:司法實踐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無論結婚抑或離婚,應由其自行決定。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成為離婚案件的被告時,一般允許其近親屬作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親屬中指定代理人蔘與訴訟。但是,對於他人能否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動提起離婚訴訟,則存在不同意見。即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由其自行決定,因為其並非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離婚案件的被告參與訴訟,對此沒有爭議。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動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婚之初,就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的,此時應當提起無效婚姻之訴,提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婚前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能力喪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則先需要解決程序上的問題,變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配偶的監護權,由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

附:

我樂於向法學界同仁推薦此書的理由是:首先,書中的每一篇文稿涉及的問題均來源於民事審判第一線,是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將其下屬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分類整理後,以《民事審判信息月報》的形式上報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然後由民一庭的每一位法官對分到的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在有全庭法官參加的研討會上進行充分論證,最後確定民一庭傾向性意見或一致意見。其次,本書涉及的問題多是法律沒有規定或法律規定不完備而審判實踐中亟須解決的。作者在論證自己的觀點時,既參考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相關的法律規定,又收集了國內民法、訴訟法專家、學者的不同觀點,並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國情和民事審判實踐中的成功經驗,力爭做到言之有據、言之成理。 ——黃鬆有(引自《中國民事審判前沿》總第1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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