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雙方已經簽字是否算是已經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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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准予離婚取決於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裁定書不是簽字就生效的,因此只是雙方簽了字並不意味着已經離婚。根據法律規定,民事一審判決書,在沒有人上訴的情況下,在送達簽收之日起十五天後生效;二審以及再審判決書,在送達簽收之日就生效。

起訴離婚雙方已經簽字是否算是已經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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