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短信做為證據具有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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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短信做為證據具有效力嗎
律師解答:有效力的。律師解析:離婚案件中短信做為證據一般是具有效力的。但需要必須查證屬實,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同時如果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得到的材料,也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另外,保護手內短信不被刪除,並且進行公證,具有法定證明效力。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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