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的證據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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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的證據效力如何認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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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的證據效力應如何認定

關於手機短信的證據效力應如何認定這個問題的詳細解答如下:

依照我國的學理意見和法律規定,七種傳統證據的採用標準通常可歸納為客觀性標準、關聯性標準與合法性標準。因此,判斷一個事物能否作為證據採用,必須考察其是否具備證據的“三性”。

證據的客觀性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手機短信作為移動通訊營運商信號網絡連接的一種新型通訊方式,其主要工作原理是把人們所表達的意思轉化為數字信號,並通過信號網絡傳輸至對方手機,呈現在對方的手機屏幕上,因此互無“真跡”,一個指令也可輕易地修改或刪除,從而有人對手機的客觀性提出質疑。筆者認為,易刪改的特性並不能否定手機短信的客觀性,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字化形式的手機短信毫無疑問是客觀存在,不是無法感知的虛幻的東西。在網絡信號正常的情況下,手機短信一旦由發出方發出,即在接收方的手機上有直觀顯示,並在移動通訊營運商的服務器上有相應的記錄。本案原告所提供的手機短信是儲存在其手機上的信息,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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