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起訴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孕婦起訴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在舊中國女性的人權得不到保障,更是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女性必須遵守“三從四德”,凡有違逆者,夫家可以休妻。在新中國成立後,女性的人權得到了保障,國家提倡並保障婚姻自由,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結婚對象,在感情破裂後也可自主離婚。那麼,孕婦起訴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一、女方懷孕期間能起訴離婚嗎?

《婚姻法》規定對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的規定就體現了上述對她們的特殊關懷。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一規定説明三個問題:

1、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請求。也就是説,在上述時間內,男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2、女方在上述時間內,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3、男方在上述時間內的離婚請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提出,並經人民法院確認有必要時,才可以受理。這就不難看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就是為了從根本上明確對婦女兒童的保護。

二、起訴離婚應滿足哪些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由以上信息我們知道男方在妻子懷孕期間是不能起訴離婚的,但孕婦起訴離婚確實合法的。這主要是由於女性相對於男性來説處於弱勢地位。起訴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已經存在事實婚姻,且必須按照法定流程向人們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當然若是法院也覺得應該離婚的話,夫妻雙方應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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