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法院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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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起訴法院的程序是什麼?

離婚起訴法院的程序是什麼?

法院離婚程序第一步,起訴。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離婚起訴書標準格式》)

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後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交答辯狀。

2、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後,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在法院開庭審理中,具體的流程有: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之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最後,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離婚需要本人到場嗎

離婚本人不到場一般來説是不能離婚的,無論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話,必須夫妻雙方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否則不予辦理。若訴訟離婚的話,一般來説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庭,但實踐中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在國外或者嚴重疾病不能出庭(比較少見),否則是必須要到庭參加訴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一般都是選擇協議離婚。但根據我國最新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需要一個月時間的冷靜期。若是協議不成,也可以通過訴訟進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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