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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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一些情況下,因為夫妻中一方的過錯而導致夫妻最終離婚的,此時無過錯方會要求過錯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也就是支付賠償金。但是在一些情況下,這樣的訴訟請求卻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對於離婚賠償金,我國也有相關的規定,那麼離婚賠償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女方能否要求離婚經濟補償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鄉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樣的規定有利於保護婦女合法的權利,體現法律的公平性。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賠償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離婚補償請求權,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補償的請求。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三條總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對等分割;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從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講,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的現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對等原則的要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理應享受與義務相應的權益回報。

過去,對於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能採取多分得財產份額的方式適當予以補償,對於夫妻雙方作出財產各自所有約定的,離婚判決時則不考慮財產分割問題。

實際上,一方如果付出較多義務的,必然會出現個人財產減少的實際情況,因此需要特別規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離婚時另一方應對其予以補償,否則財產權益的分配顯失公平。

另外,對“付出較多義務”如何認定,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可能出現認識上和觀念上的分歧。

按照新《婚姻法》的列舉,撫養子女、照料老人,輔助另一方工作是付出較多義務的主要方面,但也還包括其他方面的義務。這是承認家務勞動尤其是婦女的家務勞動的經濟和社會價值的體現。

在人們長期形成的觀念中,家庭義務首先是指給付扶養費用,而家務勞動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員、照顧老人生活等則不受重視。

而正是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導致從立法上忽視家務勞動可轉化的社會經濟價值,也導致家庭成員產生輕視或歧視家務勞動的思想,從而影響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國關於離婚補償的規定,賦予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補償請求權,實際上意味着對家庭義務中無形投入的認可。

但是,司法審判中,涉及到對“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認定時,仍應防止以經濟支出數額之量化作為衡量標準,從而在客觀上限制對家庭作出貢獻但沒有經濟收入一方的補償請求權的失誤。

完整意義上的家庭義務,既應包括經濟支出部分(有形財產),也包括操持家務勞動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無形投入)。對這些無形投入的認可,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中有所體現。

上文中就離婚賠償金的法律規定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中規定的離婚情形,其實與我們普通人認為的過錯行為是不太一樣的,而在離婚的時候如果需要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話,則必須要有法定過錯情形才可以,否則就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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