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病女方能否提岀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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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病女方能否提岀離婚

俗話説:“一日夫妻百日恩。”兩個相愛的人因愛結合,因緣結合,成為大家嚴重羨慕的一對。但是結了婚之後才發現對方身體上有一些缺陷或者是病症,這樣一來就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家庭秩序,不僅要承擔昂貴的醫療費用,而且生活的也不順心,真是叫人頭疼。那麼就這種情況而言,當事人能提出離婚嗎?這裏我們就以男方有病,女方能否能出離婚為例來闡述一下這個問題。

大家都知道,要結婚必須要滿足我國《婚姻法》中的年齡條件,男方不低於22歲,女方不低於20歲,有了這個先決條件,我們才能去當地民政登記結婚,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夫妻。男方相對於女方來説是一個家的重要組成人員,當然不是説女方就不重要,組建一個家庭,這不僅僅是愛的表現,同時也是責任的表現。如果一個家中男方生病了,顯而易見對這個家庭的傷害時很大的。在經過一番思想鬥爭後,女方可能決定離開這個家,向男方提出離婚的要求。

我們知道,結婚的原則是雙方自願的,那麼一樣的,現在面臨的離婚這個問題也是需要男女雙方協商同意的,這是離婚的一種方式,稱為協商離婚。這種離婚不需要走法律程序,兩個人協商之後,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離婚的理由和離婚後的一切事宜的處理,比如孩子的撫養問題和財產的分割問題等等,帶上户口本、身份證和結婚證,兩個人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就可以了。

還有一種離婚方式就比較棘手,那就是雙方在協商離婚時,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是對離婚後的事情處理方案不滿意時,怎麼辦呢?那隻能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起訴對方,從而達到離婚的目的,這是第二種離婚的方法,叫起訴離婚。

根據《婚姻法》中有關離婚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離婚主要是根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為主要依據的,如果簡單的只是因為男方有病就要離婚那肯定是要受到爭議的,畢竟結了婚就是一家人,一家人就應該一起承擔生活中的困難和災難,但是人人都會有被壓力壓垮的時候,如果實在無法承受這個壓力時,也是可以提出離婚的,前提是要男方同意離婚,那麼就可以協商離婚,如果男方不同意,那隻能走法律程序,法院會根據男方的病情是否屬於不允許結婚的疾病,在予確定能否離婚。

法律程序中有那麼幾種情況存在於夫妻身上,就可以判決離婚,這些規定包括一方有重婚的,或者沒離婚與他人同居的;男方或者女方有家暴或者有賭博等不良行為和嗜好的也可以准予離婚,還有呢就是和他人同居了至少兩年的也可以同意離婚,最後一種就是因其他事宜造成夫妻情感破裂的事情也可以在人民法院的調解下辦理離婚。

離婚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在結婚之前建議大家多考慮清楚,結婚有風險,登記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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