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律規定有冷靜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一、離婚法律規定有冷靜期嗎?

離婚法律規定有冷靜期嗎?

離婚法律規定有冷靜期,但是是屬於協議離婚的情況之下,才存在着離婚冷靜期。《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雙方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需要辦什麼手續

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離婚雙方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2、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3、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

目前在我們國家離婚的話,必須要經過合法的方式,也就是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者是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到法院提起訴訟的話,那麼就不存在離婚冷靜期了,但是根據《民法典》當中的規定,雙方協議離婚必須要經過30天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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