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現在有離婚冷靜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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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現在有離婚冷靜期嗎?

法律規定現在有離婚冷靜期嗎?

法律上還沒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婚姻生活中的離婚冷靜期是在議案、蒐集建議的環節,並沒有法律,因而它是沒有強制的,將來離婚冷靜期是不是會執行也必須依據具體情況來剖析。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是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後申請復婚的程序是什麼?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行為。辦事程序有審核申報資料—填表—健康檢查—受理—審批—收費—發證。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差不多,如下: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冷靜期目前還處於建議階段,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是基於實際的離婚情況而定的,並沒有在法律上強制進行離婚冷靜期的設定,雙方可以就有關離婚財產、離婚債務、子女撫養權分割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協議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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