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 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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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在離婚需要冷靜期嗎,有什麼規定?

現在離婚需要冷靜期嗎,有什麼規定?

現在離婚需要冷靜期。《民法典》規定,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那天起的30天內,夫妻中的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那麼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的30天內,夫妻雙方需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沒有提交申請的,那麼會被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冷靜期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離婚不是必須需要冷靜期的。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的,必須要經過三十天的法定離婚冷靜期。但如果當事人通過訴訟離婚的,只要雙方感情破裂,且調解無效的即可判決離婚,無需離婚冷靜期。

二、協議離婚中的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離婚協議一旦公證,那麼它的真實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認可。離婚協議書公證後,如果一方反悔,要對離婚協議的內容進行更改,如果另一方同意更改的,雙方應當將重新簽署好的離婚協議書到公證處按第一次進行公證的程序再次進行公證,才能生效。自行更改的或者重新議定的離婚協議書不能對抗已經公證生效的離婚協議書。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更改的,反悔的一方如果堅持要變更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更改由人民法院決定。需要注意的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只是對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公證的形式確認下來,並不具有直接的執行力。離婚協議書必須在離婚生效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協議離婚來説,存在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的,不具有法律效果。離婚協議經過公證後,其合法性才得到法律認可,受法律保護。公證後的離婚協議被一方私自更改具體的條款的,在庭審階段,法院是不予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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