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女方可以要求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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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女方可以要求什麼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女方如果還處於哺乳期間,男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但是作為這個期間內相對處於弱勢的女方來説,還是可以提出離婚的。

首先,你們夫妻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對房產啊、車子啊或者其他共有財產的分割先進行協商,還有孩子的歸屬問題以及相關的撫養費等也要做一個明確的分配,如果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後都比較滿意,那麼是可以按照協商的協議進行分割財產的。如果夫妻雙方不能自行達成協議,就需要法律的介入,可以向法院起訴。

那麼,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最有可能會怎麼判呢?這就要看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了。

在我國相關法律文件中,明確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協商不一致,那麼法院會以你們家庭的實際經濟狀況以及撫養子女、工作等情況進行考慮,並更多偏向保護照顧子女的一方原則進行分割。如果子女最終劃分給夫妻中的一方獨自一起生活,那麼作為夫妻雙方的另一方是需要承擔給付孩子的一定的後續健康成長的費用,至於費用的多少就需要兩人經過實際核算進行商量。

也就是説,女方因為處於哺乳期這個特殊時期,因為要哺乳小孩的原因,是可以要求得到大部分的共有財產的,以及以後小孩子的各種教育費用、生活費用等各種相關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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