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女方一般能要求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哺乳期離婚女方一般能要求什麼?

哺乳期離婚女方一般能要求什麼?

婦女在哺乳期離婚可能需要婚後的大部分財產和子女撫養費。分割共同財產和撫養孩子的費用需要離婚雙方達成一致。未能達成協議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和解。哺乳可以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進行:自願離婚的,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婚姻登記機關在確定雙方確實有意願,子女和財產問題得到妥善處理的情況下,頒發離婚證書。離婚協議書經雙方協商,就子女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這種方法不受時間限制。 離婚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直接向人民法院調解或者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無效,離婚將被批准。根據上面的回答,我們知道,如果男方在孩子哺乳期提出離婚,一般法院當然是不會允許的,除非有特殊情況。但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那也沒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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