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單方起訴離婚時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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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單方起訴離婚時需要什麼手續
1、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户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2、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3、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
(3)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4、若有子女,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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