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分居2年法院可以直接判離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7W

對於分居2年法院可以直接判離婚嗎

只要夫妻實際分居時間達到了兩年,法院是否就可以直接判離婚?相信很多人都會有這種疑惑。首先需要明確一點,就是目前在我國我國法律其實並不承認“只要分居滿兩年,法院就一定會判決離婚”這一説法。其次,就這個問題而言。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我所説的分居兩年,必須是以夫妻雙方婚後感覺不和睦為大前提從而出現的分居情況。

一方面,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條件不止一個,分居滿兩年時間的只是法院考慮感覺離婚的其中一個依據,而並非根本依據,也就是説單憑分居滿兩年這一説法法院無法進行判決離婚這一程序,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因其職業或者學習的需要,需要常年在外出差、工作、進修等客觀因素而非由於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而存在的分居,法院就不能以此為理由作為分居兩年判決夫妻解除關係的依據標準。因此,分居兩年不是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根本依據。那麼,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根本依據是什麼呢?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且再無和好的可能。換句話説,分居的時間已經超過了兩年的夫妻感情有破裂的可能,但是也有可能和好。所以説。分居滿兩年並不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如果分居已經滿兩年時間,加上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並沒有再和好的可能性,比如重婚、其中一方或者雙方有與他人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吸毒、賭博等惡習,或者有一方有嚴重的生理缺陷不能進行性生活等,那麼法院就會判決雙方離婚。

另一方面,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其實還沒有到破裂的成都,就是説夫妻間沒有出現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嚴重情形,或者雙方都沒有與其他人有同居等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等,還有和好的可能,就算是實際分開生活已經滿兩年,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這樣的情況下法院依然是不會直接判決夫妻解除婚姻關係。

再一方面,如果分居未滿兩年,卻存在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證明,也是可以判決離婚的。

綜合以上幾個方面對於分居兩年法院是可以考慮給予判決離婚,但是不是決定性因素。起決定因素主要在於夫妻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就算分居未滿兩年,只要存在雙方感情破裂就可以判決雙方離婚。因此,法院判決夫妻雙方是否離婚,不僅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還要結合其他情況,綜合判斷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如夫妻感情不和,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先進行調解,如若調解無效確定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才可判決雙方離婚)。

另外,在分居的情況下,其實並不一定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若此時雙方分居了一段時間之後,彼此同意解除婚姻關係,格外也就相關的事項協商達成了一致的話,那麼通過協議方式也是可以最終解除婚姻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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