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政處罰可以直接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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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處罰可以直接訴訟嗎?

對於行政處罰可以直接訴訟嗎?

可以,因為這是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起訴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對於此結果不服的那麼就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這也是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但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來支撐自己的觀點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所以,公民一定要懂得如何利用法律的方式來保障自己,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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