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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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養關係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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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養條件是什麼

特殊收養條件有:
1、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這是出於對幼女人身權益特殊保護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規定。無配偶者指因未婚、離婚或喪偶而處於非婚姻狀態的人。
2、公民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法》第7條對這兩類特殊主體作出了放寬性規定,年滿30週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包括收養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於收養人同他們存在較近的親屬關係,所以,可不受收養條件中四項條款的限制。這四項條款是:
(1)被收養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養人應當不滿14週歲。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須有40週歲以上年齡差。
3、繼父(繼母)收養繼子女《收養法》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4、對孤兒、棄兒或殘疾兒童的收養這裏的棄兒是指,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七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第十四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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