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養我國兒童需要提交哪些書面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四條: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並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

外國人收養我國兒童需要提交哪些書面材料?

前款規定的收養人的收養申請、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

1、跨國收養申請書;

2、出生證明;

3、婚煙狀況證明;

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5、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7、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8、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除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以外的文件,並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婚煙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符合規定的與中國建立收養合作關係的國家公民,可通過其所在國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收養中心轉交收養申請和證明文件,也是需要通過申請審查登記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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