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證書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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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收養證書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辦理收養證書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收養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張;

2、提交收養子女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有無撫養能力、本人經濟狀況,以及不虐待、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狀況證明及複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證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結婚證書、離婚的需要提交離婚證書、喪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書);

4、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由收養人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其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6、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訂立的書面收養協議;

7、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需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二、如何申請辦理收養登記證

1、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證,一方不能親自到場的,要出具經公證的委託收養書。被收養人如果已年滿十週歲,必須親自到場。因為收養是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的,必須要求收養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證,這樣便於登記機關對收養當事人收養意願的真實性和收養人資格的審查

2、辦理收養登記證的申請收養人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和户籍證明。申請收養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章的本人年齡、婚姻、家庭成員、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有效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必須是有人事部門的單位出具的證明才有效。該證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申請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孤兒的,須提供該孤兒所在的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同意送養的證明。申請收養棄嬰須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證明。申請收養有殘疾的兒童,還須提供縣級醫療單位或該殘兒所在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

3、申請人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上述證件後,應按照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如實填寫《收養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人真實的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其它有關事項。

公民在確定自己滿足收養的條件之後,若是有收養孩子的需求,是可以收集證明自己滿足收養條件的證據之後,向孤兒院等福利性質的機構,提出收養請求,在確定被收養人之後,就可以到帶着已經簽署的收養協議等材料,向相關國家機關,提出辦理收養證書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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