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具備哪些條件才可以收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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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具備哪些條件才可以收養孩子

要具備哪些條件才可以收養孩子

已婚夫妻或未婚男女,因種種原因需收養子女,應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辦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千一百條的規定,收養人慾收養孩子應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收養人無子女是指收養人因各種原因不能生育子女,或者能夠生育而不願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

但是,如果收養人自願收養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棄童的,不受“無子女才能收養子女”的條件限制。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收養人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經濟條件、身體能力條件、教育能力條件,也就是説收養人有實際履行作為被收養人父母的義務與責任的能力,能滿足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實際需要。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人本身患有能危害兒童身心健康或影響兒童健康成長的精神病或者傳染病,如果這種病傳染到兒童,被收養人的健康肯定會受到影響,不利於被收養人的成長,因此,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人,是不准許收養子女的。

4、年滿三十歲,這是一種年齡上的限制,這種限制使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距接近於被收養人的親生父母的年齡差距,有利於培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感情,穩定家庭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還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二、親屬間收養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這種收養的當事人之間本來就是近親屬,相互比較瞭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緣關係。親屬間的收養,感情基礎相對牢固,並可進一步穩定雙方的家庭關係。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放寬了這類收養的條件。其放寬之處在於:

(一)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週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於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週歲以上的限制。

(四)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收養子女,其實很多時候都是收養與自己或者配偶沒有什麼關係的孩子,但是有些時候收養也會發生在親屬之間,甚至有的人會對自己的養子女進行收養,這些只要符合《民法典》中的規定,也辦理了登記或者進行了公證的,那麼收養關係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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