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的三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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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收養的三個條件有哪些?

事實收養的三個條件有哪些?

事實收養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

事實收養關係的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係,以父母子女相稱,併為羣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羣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

二、事實收養認定的條件之被收養人具備的條件:

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年齡未滿14週歲;

(2)生父母雙亡的孤兒、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兒、或者是生父母雖在,但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其中,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兒童;棄嬰、棄兒是指被父母遺棄,縣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傷、病、殘或經濟困難以及客觀條件不許可等原因,無力撫養的孩子。

通常情況下,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即收養人不論是有配偶者,還是無配偶者,必須無自己名義下的子女(包括親生的子女、養子女、有事實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這裏所説無子女,並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願生育,要求收養子女的,只要具備相應條件,也可以收養子女;當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養。

(2)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種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必要經濟條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能夠從物質生活和教育諸方面為被收養人提供必要的條件。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這是取得收養人資格的最低法定年齡,不滿30週歲的公民一般不得收養子女。若收養人為夫妻的,須夫妻雙方均年滿30週歲(收養法修改前為35週歲)。

(5)有配偶者作為收養人,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人(包括共同收養的夫妻)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綜合上面所説的,收養孩子是我國允許的,但是必須要具備多個條件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收養的手續,因此,在收養之前一定要把所有的材料準備好,當辦理之後,那麼自己作為監護人就一定要好好履行自己的義務保護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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