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的解除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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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收養的解除條件是什麼?

事實收養的解除條件是什麼?

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要求:

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

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如不能達成協議,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事實收養的情形有哪幾種?

事實收養,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或者公證的收養行為,即欠缺合法收養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體表現有以下幾種情形:

1、收養棄嬰;

2、收養孤兒;

3、收養走失或者流浪的兒童;

4、無計劃生育的嬰兒(多為女嬰)被私下送養、私下收養;

5、對被拐賣兒童的扶養;

6、無子女者為承續宗嗣認養他人子女;

7、無子女者為老有所養而收養他人子女;

8、親生父母確無撫養能力而將子女送人收養。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徵有兩點:一是事實收養人善意者多,惡意者少。二是被事實收養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三、解除事實收養關係的相關法律規定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係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羣眾也認其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公證或其他合法手續的收養。

第一,“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就是説,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訂立協議解除這種事實收養關係。但是,“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達到了“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標準,法院就會判決解除收養關係。

第三,“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如果養父母,既不缺乏勞動能力,又不缺乏生活來源,養父母也沒有這個要求,則可以不給付生活費。

解除收養關係,可以根據當事人對解除收養所持的一致或相反的態度,進行收養關係的解除,包括按照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和按照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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