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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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湖縣XX
民事調解書
(2023)蘇0925民初5739號
原告:王XX,男,1968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 320XXXX680626XXXX, 漢 族,居民,住建湖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顧晨騁,江蘇和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1960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XXXX600218XXXX,漢族, 居民,住建湖縣
本院受理原告王XX與被告王XX贍養糾紛一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王XX享有對其父親王XX的探視權,在不影響王XX正常生活的情形下,被告王XX應當予以協助。
二、原告王XX放棄其餘的訴訟請求 。
三、原、 被告雙方 一 致同惑在本協議上簽字、 捺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訴訟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XX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 本院予以確認。 當事人拒絕簽收本
調解書的, 不影響上述調解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