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辦理婚姻家庭案件?
一、律師如何辦理婚姻家庭案件?
律師代理離婚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勤勉盡責,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律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代理離婚案件,應遵循本指引。律師代理離婚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勤勉盡責,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律師代理離婚案件,依據當事人的委託,在委託的權限內依法履行代理職責,不得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代理離婚案件,應當保守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及其它祕密。
二、婚姻家庭案件中可以依法判決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對於婚姻案件的處理,一般是可以由當事人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可以由律師對具體的家庭婚姻案件糾紛進行調查,並基於自己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來提出合法的辯護意見,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