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我國多大有贍養義務
子女成年,在年滿十八週歲以上,才具有贍養父母的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二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照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七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八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九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有關贍養義務的規定。
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綜上所述,十八歲成年以後就具有這個贍養能力了,但這個我國沒有明確規定贍養老人的年齡,我國是一個具有傳統美德的國家,歷來以撫養子女贍養老人互相幫助等為美德,其中贍養,是指子女對父母的供養,在物質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也不得任意放棄,它不以子女是否與父母訂立某種協議為前提,子女也不得以訂立了不贍養協議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