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意定監護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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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意定監護是什麼意思?

民法總則意定監護是什麼意思?

1、意定監護是指被監護人在有意思能力時為自己選任監護人,並將自己的人身照顧和財產管理等事宜委託給監護人,待自己喪失意思能力後,由監護人按照被監護人的意願處理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監護事宜的制度。

2、《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二、意定監護辦理流程

1、在被監護人尚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自主選定監護人;

2、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

3、雙方去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4、被監護人喪失完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之後,協議正式生效;

5、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隨着我國逐漸步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問題也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人們面前,如何保障老年人享受到更加有尊嚴、有温度的晚年生活也成為了一個重要的命題。在此背景下,成都公證處公證人積極思考,認為通過辦理意定監護公證的方式將老年人的個人意願固定下來,確定自己信任的人擔任監護人,將能更好地保護其人身、財產等方面的權益。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 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民法總則中的意定監護的含義是被監護人在有意識能力的情況下自己選擇監護人,然後將自己以後的生活照料以及財產管理權全部委託給監護人,等到自己沒有自理能力時,監護人將依照此前協議照料自己。針對意定監護的辦理流程,國家相關法律條例也是做出了詳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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