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永久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6W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永久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一、《民法典》永久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

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覆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

二、引起永久性抗辯權的原因是什麼?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的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過錯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或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是由於債權人的原因造成的,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已過時效期限

此處所指的時效乃指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所謂訴訟時效,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對在法定期間內,權利被侵犯者不行使權利的,使其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制度。

4、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民事法律中有“協議免責”一説,它是指受害人和責任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協商一致,同意免除責任人的責任。協議免責有事先免責和事後免責。

《民法典》中的永久抗辯權是指,行為人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的一種做法。引起永久抗辯權的原因也是多樣話的,比如不可抗力、債權人過錯、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等等。總而言之,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儘量的完善過程中,儘量的做到絕對的公平公正,不讓任何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