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顯失公平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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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顯失公平是什麼意思?

如果發生了民事糾紛第一時間就是要去協商解決,而協商解決未果的情況下就是要進行民事訴訟了。那麼顯失公平到底是什麼意思呢?關於這一問題本站小編這就和大家一起探討一下,一起來看看吧。

一、顯失公平是什麼意思?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在民事糾紛中,如果其中一方因為時間的緊迫或者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對合同的立項不瞭解匆匆的訂立了對自己不利的合同,之後如果出現了民事糾紛這個時候就可以用顯失公平這個名詞來進行解釋,而平常人在生活中如果遇到了此類問題,也最好的多瞭解一下有關的知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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