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小三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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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小三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一、跟小三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跟小三同居不一定算重婚罪,只需要看同居的狀態是否以父親的名義來進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重婚定罪處罰。

重婚罪破壞的是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我國對重婚案件實行的是自訴與公訴並行的訴訟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民事責任而言,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重婚為婚姻無效的法定情節之一,所以重婚當事人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之規定,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同時,因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就民事責任而言,重婚者在離婚時可能會因此而少分割財產,同時無過錯方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二、重婚行為該怎麼認定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現在生活當中,大部分夫妻在結婚之後生活的是非常的幸福美滿,但是也有一些少部分夫妻結婚之後存在出軌現象。這種出軌可能和小三共同生活,甚至都已經有了非婚生子女,但不管怎麼樣來説的話,並不能夠一味的都能認定成為重婚罪,需要具體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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