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因重婚登記無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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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審理因重婚登記無效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因重婚登記無效的規定是什麼?

無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前不僅不應輕易地否定其效力,而且還應當加以必要地限制。無效婚姻是民事法律制度,而結婚登記以及發放結婚證是一種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在撤銷前具有恆定的法律效力,不得輕易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反地一個無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前還應當受到法律適度地保護,否則一個人就會同時存在多個婚姻關係,就會造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混亂。

1、對無效婚姻宣告無效前的重婚問題。在宣告無效前,其婚姻關係受到結婚證效力的約束,如又與他(她)人結婚,就侵犯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構成重婚罪。如果輕易認定一個婚姻關係無效,勢必造成一個人有多個婚姻關係存在,而又不受法律制裁。

2、關於重婚中的無效婚姻問題。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又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結婚登記,形成婚姻法中規定的無效婚姻,如一對錶兄妹在各自結婚後,又向婚姻登記機關隱瞞血親關係,騙取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雖然後一個屬於無效婚姻,但後一個婚姻行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

綜上所述,重婚屬於無效婚姻。

二、重婚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重婚的法律後果:

1、重婚的民事後果。重婚將產生下列三項民事後果:

(1)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制度中,重婚罪是無效的原因之一;

(2)重婚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

(3)在離婚時,重婚是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理由之一。

2、重婚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來説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都會將第二段的重婚婚姻視為無效。因為重婚在我國是犯法行為。並且只有第一次獲得的相關婚姻是屬於合法婚姻關係。所以會以第一次婚姻為合法婚姻而第二次婚姻視為無效的相關非法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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