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二審審理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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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二審審理範圍是什麼?

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二審審理範圍是什麼?

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審查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審查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係,審查一審裁判是否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二、民事訴訟二審審限是多長

正常情況下,3個月之內就會安排開庭時間的,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是二審終審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民事訴訟二審是終審嗎

1、一審判決沒有當事人在上訴期內上訴的才生效,二審判決只要做出就生效。所以,無論是否有新的證據,二審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即使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無論是一審的還是二審的),仍然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章。

3、近期的民訴法修改中正在研究小額案件一審終審的事宜。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事人主義的民事訴訟中,對於二審的審理範圍,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二審審理範圍,二審法院應受當事人上訴請求和主張範圍的限制;而對當事人私權糾紛事項之外的訴訟要件和上訴要件事項或超出當事人私益範圍的事項,二審法院應當依法行使二審的審判監督權,依職權決定審查,不受當事人上訴範圍的制約,當然當事人就此提出上訴的,更應直接納入二審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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