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給對方的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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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期間給對方的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期間給對方的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

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可以看出,同居期間的贈送行為可參照贈與關係處理。也就是説,雖然在法律上,同居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但雙方此時的贈送財物的行為也並非一概無效、並非絕對不受法律保護。

既然依照贈與關係處理,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一般常理,同居之時產生的贈送貴重財物的行為,雖然同居雙方不可能有書面的或者明確的口頭上的約定,一般都是默認附隨發生性關係或者結婚義務的,所謂“沒有無緣無故的愛”、“天上不會掉餡餅”。

二、同居期間的債務怎麼辦?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指雙方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在同居期間,借款人只要是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並用於同居生活、生產經營的,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係,均應視為同居期間的共同之債。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負的債務,同居後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可確認為個人債務。基於同居關係期間而產生的共同債務,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應對全部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如今社會上男女同居的現象很普遍,在生活過程中,雙方之間贈送一些財物的情況很常見。在分手後,應該是個人的財產由個人支配,而贈與的財物可以按照民法中贈與關係處理。如果贈與人可以證實這個贈送附帶義務的,就可以主張返還財產,否則就應該歸被贈與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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