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哪些情形構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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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哪些情形構成重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哪些情形構成重婚

一是配偶的雙方或一方,婚姻關係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二是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在事實上同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對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夫妻關係中無過錯方對有重婚婚行為的配偶在離婚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重婚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能構成重婚的,都是因為某些行為已經嚴重的違反了一夫一妻制,不過,現在有些婚內出軌行為,其本質跟成功其實都沒什麼區別了,只不過是原配偶沒辦法證明雙方是長期以夫妻關係在一起生活的,如果感情到這種地步,可以考慮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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